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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合同关键词解读:购物、解约、转团

时间:2009-11-16 10:11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
6月21日,市旅游局发布消息称,2009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
  

    6月21日,市旅游局发布消息称,“2009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此外,示范文本对行前解约时机票是否能退等热点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示范文本增加了旅行社的告知义务,旅行社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出境旅游还要召开行前说明会,以《行程须知》的形式告知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惯例及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北京地区旅行社可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和领取申请书到注册地所在区县旅游局领取。

  ■关键词1:购物

  擅自组织购物付10%旅行费

    购物一向是旅游纠纷的热点,新版合同对此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游客对于旅行社合同之外的安排,有权予以拒绝。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则要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市旅游局表示,通过加重旅行社的相应违约责任,增强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旅行社反应

  处罚额在合理范围

    北京迈途国际旅行社负责人介绍,以前此类纠纷通常是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事件情节的轻重达成赔偿方案。新合同对强迫自费和购物的处罚额度作了进一步量化的规定,可执行性强,10%和20%处罚额度也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2:解约

  自身原因解约自担机票损失

    旅游者在团队出发前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此问题涉及航空公司,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市旅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过程中,我们和市工商局专门就此事向中国民航总局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根据咨询结果在合同中增加了有关条款。”

    新版合同规定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旅行社相应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是提醒旅游者,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要在出发前解约的,一旦出了飞机票,机票钱往往无法退还。

  旅行社反应

  新合同可避免纠纷

    旧版合同中没有对机票损失的相关规定,但由于游客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经常会引起双方的纠纷而造成不愉快,但对于已发生的机票费用,旅行社方面不可能退还。新版合同的这项规定,对于旅行社起到了保障作用。只要旅行社尽到了告知义务,依据合同行事,就可大大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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